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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污染类型

阅读量: | 作者:pg电子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2-10 16:06:59

  发展,打造高质量产业生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数字服务企业聚焦商贸流通领域,加大对新技术、新场景的✅探索与投入。

  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化、高标准的医药仓储基地。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供应链的智慧化水平。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升级改造相关设施设备。支持现代供应链企业与产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平台。

  支持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打造高质量产业生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数字服务企业聚焦商贸流通领域,加大对新技术、新场景的探索与投入。

  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化、高标准的医药㊣仓储基地。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供应链的智慧化水平。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的支持试点城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紧密围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申报通知、事中监管、评估等管理工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及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为市级商务部门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征集、审核、验收、汇总上报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并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四)✅各区财政部门、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并为区级商务部门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物流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支持流通企㊣业、电商、邮政、供销、快递等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服务。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智能末端配送设施,鼓励智能快件箱、无人售货机等智能终端布设,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等智慧配送设备投入使用。

  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化仓储,在车辆、托盘、周转筐等相关设施㊣设备方面实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水质污染类型、无人配送、新能源物流车等设施设备,建立标准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

  推动智慧商圈建设,支持研发和应用数字化系统及技术,建设数字消费场景。支持智慧✅商圈设施改造升级和服务能级提升,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入驻。

  支持流通企业、电商、邮政、供销、快递等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服务。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智能末端配送设施,鼓励智能快件箱、无人售货机等智能终端布设,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等智慧配送设备投入使用。

  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化仓储,在车辆、托盘、周转筐等相关设施设备方面实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新能源物流车㊣等设施设备,建立标准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

  推动智慧商圈建设,支持研发和应用数字化系统及技术,建设数字消费场景。支持智慧商圈设施改造升级和服务能级提升,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入驻。

  支㊣持超市卖场、传统零售企业等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支持超市卖场企业扩大网点覆盖面。

  支持电商企业改造和新建一批电商大仓和前置仓,应用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温控、加工、查验等设施设备。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布局多级物流仓储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

  支持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改造升级设施设备,加大在安全生产、油烟污染治理和节能等方面的投入。

  支持超市卖场、传统零售企业等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支持超市卖场企业扩大网点覆盖面。

  支持电商企业改造和新建一批电商大仓和前置仓,应用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温控、加工、查验等㊣设施设备。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布局多级物流仓储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

  支持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改造升级设施设备,加大在安全生产、油烟污染治理和节能等方面的投入。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升级改造相关设施设备。支持现代供应链企业与产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平台。

  支持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打造高质量产业生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数字服务企业聚焦商贸流通领域,加大对新技术、新场景的探索与投入,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化、高标准的医药仓储基地。根据药品流通的市场拓展需求,优化库区布㊣✅点建设。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供应链的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及物流、仓储、运输、调度等信息平台。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升级改造相关设施设备。支持现代供应链企业与产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平台。

  支持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打造高质量产业生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数字服务企业聚焦商贸流通领域,加大对新技术、新场景的探索与投入,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化、高标准的医药仓储基地。根据药品流通的市场拓展需求,优化库区布点建设。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供应链的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及物流、仓储、运输、调度等信息平台。

  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点建设,支持企业进街道、进社区建设回收网点、设置智能回收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设备升㊣级改造。支持建设符合商务部绿色分拣中心标准的综合型、专业型绿色分拣中心。

  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点建设,支持企业进街道、进社区建设回收网点、设置智能回收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设备升级改造。支持建设符合商务部绿色分拣中心标准的综合型、专业型绿色分拣中心。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事前立项、分期资助的方式。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分批给予补助:

  投资额为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及内容的资本性总支出,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买、租赁费✅用)、设备设施更新、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可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的投资。

  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分为计划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计划投资额在项目申报入库时经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在项目首期评估和竣工验收时经审计确认。

  (三)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未被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保证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五)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九)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工程及建设等相关建设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覆盖2024年、2025年及2026年,并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十)在建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5年6月30日前建成。新建项㊣目原则上需在2024年内开工,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

  (十一)申报项目总投资额须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自筹资金出资可通过资金银行存款、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等予以说明。

  (十二)申报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含首期、终期绩㊣效目标),预期成效显著。

  申报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应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供应链管理服务(L7224)”。

  第十条申报项目实际建设主体为申✅报单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进行联合申报。若采用联合申报的方式,关联交易不纳入支持费用范围。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有关专项资金的工作通知、本办法以及实际情况,发布申报指南(通知)。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商务部门提交上报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区级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确定入库项✅目,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经核实后按规定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项目库。区级商务部门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将项目入库清单报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实行“首期预拨+终期清算”模式,即首期评估✅通过,则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对应分档标准的资助资金进行第一次拨付,终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市商务局统筹全市入库项目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根据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提出资金分期下达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区级商务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形成闭环管理;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区级商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入库的项目进行实地督查,督促企业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实施项目。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内容和进度的单位,由区级商务部门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如已获得首期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估(验收)等工作。

  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不定期抽查,申报单位应配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申报单位按要求配合填报商务领域各类平台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和反映商贸流通相关信息。

  申报单位应按照计划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完成项目。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总投资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向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申报。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出现需要变更或撤项等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项目出现撤㊣项、烂尾等情形的,申报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不定期抽查,申报单位应配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申报单位按要求配合填报商务领域㊣各类平台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和反映商贸流通相关信息。

  申报单位应按照计划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完成项目。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总投资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向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申报。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出现需要变更或撤项等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项目出现撤项、烂尾等情形的,申报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首期评估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开展首期评估,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材料,区级商务部门于2025年3月底前分批组织开展首期评估。

  首㊣期评估未通过的,取消申报项目受资助资格;首期评✅估通过,则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对应分档标准的资助资金进行第一次拨付。

  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首期评估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开展首期评估,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材料,区级商务部门于2025年3月底前分批组织开展首期评估。

  首期评估未通过的,取消申报项目受资助资格;首期评㊣估通过,则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对应分档标准的资助资金进行第一次拨付。

  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终期(验收)评估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开展终期(验收)评估,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材料,区级商务部门于2026年分批组织开展终期(验收)评估。

  未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终期(验收)评估条件或终期(验收)评估未通过的,申报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可申请延期进行✅终期(验收)评估,延期时限不超过3个月。延期终期(验收)评估及专项审计核准未通过的,取消剩余资助资金的拨付,同时申报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终期评估通过后,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投资额核定最终分档标准清算补助资金供应链管理项目。其中:(1)对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投资额70%的,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2)对实际投资额大于或等于计划投资额的70%但小于100%的,按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重新确档核定补助资金;(3)对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按计划投资额计算确定补助资金;(4)若符合条件的项目2024年建设完成,则按照终期(验收)评估结果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5)最终补助资金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终期(验收)评估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开展终期(验收)评估,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材料,区级商务部门于2026年分批组织开展终期(验收)评估。

  未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终期(验收)评估条✅件或终期(验收✅)评估未通过的,申报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可申请延期进行终期(验收)评估,延期时限✅不超过3个月。延期终期(验收)评估及专项审计核准未通过的,取消剩余资助资金的拨付,同时申报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终期评估通过后,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投资额核定最终分档标准清算补助资金。其中:(1)对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投资额70%的,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2)对实际投资额大于或等于计划投资额的70%但小于100%的,按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重新确档核定补助资金;(3)对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按计划投资额计算确定补助资金;(4)若符合条件的项目2024年建设完成,则按照终期(验收)评估结果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5)最终补助资金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第十七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有关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